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监控力度,切实规范学校日常教学活动,保持良好的校风、教风和学风,营造全院上下关心教学、服务教学的浓厚氛围,特建立本制度。
第一条 巡查组织
设立院巡查组,成员由院领导、教学管理等人员构成。巡查组进行不定期巡查,院领导每人每学期不低于四次,教学管理人员每日开展巡查。
第二条 巡查对象
全院各教学场地的课堂教学、实践教学和相关考试组织。
第三条 巡查内容
(一)课堂教学情况:
1.教师到岗情况:教师迟到、早退及私自调(停)课情况;
2.学生出勤情况:学生迟到、早退和旷课情况;
3.课堂教学秩序:学生上课讲话、睡觉、吃零食、玩手机等情况;教师仪表教态、课堂互动、课堂纪律维护、课堂教学效果等情况;
4.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。
(二)实践教学情况:
1.师生出勤情况;
2.实践教学秩序情况:分批分组是否合理,教学秩序是否正常等;
3.设备满足教学情况:设备台套数是否满足要求,准备是否及时充分,设备使用记录等。
(三)教学条件与环境情况:
1.教学场地:按时开关门情况、卫生状况、门窗,以及桌椅板凳及地板等完好情况;
2.教学仪器设备:多媒体设备、仪器设备完好及使用情况,粉笔、黑板擦等配备情况:
3.水电供应情况。
(四)考试情况:
1.监考老师到位及履行监考职责情况;
2.考场纪律情况;
3.试卷印制及保管等情况。
第四条 巡查纪律要求
1.巡查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。
2.巡查成员务必着装整齐,巡查过程中手机应保持静音状态。
3.每学期巡查次数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。
第五条 巡查结果使用
1.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即解决的,应及时做出处理;不能当即解决的,则做好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措施反馈相关部门,但原则上应不影响、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。
2.巡查结束后及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,如遇教学事故或特殊情况及时报教务处处理。
3.巡查结果作为学院年度教学考核重要依据。
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